当无从下手时,「删除」意味着什么
这是对一篇长文的简读。原文写的是这样一场相撞:一边是责令删除的条款,一边是拿不走任何记录的账本。我们不复述全篇,只抽一根线索——法律命人删除,却始终没说什么才算删除。此间的全部实践,都长在这处空缺里。
定义缺席的那一处
无论第 17 条本身,还是条例的序言,都不曾解释「erasure」一词。欧洲议会的研究服务局提交给议会的那份研究(编号 PE 634.445,作者 Michèle Finck,成文于 2019 年 7 月)把这处缺漏原样记下,并顺势推出一个结论:并无依据认为法律要求把载体毁掉。
支撑这一读法的是谷歌西班牙案。那里认定:把链接从检索结果里撤走已经够了,至于出版物,原封未动。报纸活着,链接死了。既然如此,要争的便不是哪家技术更干净,而是可接受的界线画在何处。
条款的正式名称写作「Right to erasure ('right to be forgotten')」。标题里那对引号并非装饰:被遗忘权只是见报时的说法,落到法条上,这项权利叫删除权。作为其载体的《条例》(EU) 2016/679,通过的日子是 2016 年 4 月 27 日;到 2018 年 5 月 25 日,它在全欧盟直接生效。
六个入口,五道例外
据以提出删除的理由共六项,且不许自行添补:收集时的目的已不存在;同意被撤回而又找不到别的依据;主体提出反对,控制者拿不出压过它的理由;处理自始违法;某项法律强制要求删掉;以及数据取自儿童,且取得的场合是在向其提供在线服务。
例外共五项,写在第 3 款里,只在处理「属必要」的范围内起作用:为提出或抗辩法律主张;为归档与研究;出于公共卫生的缘由;为履行一项法定义务或完成一项公共利益任务;以及为了表达自由与信息自由。例外不会让请求整个作废,它只从中切下一块。
一纸 2014 年的判决,为何最伤永久存储
欧盟法院大法庭对 C-131/12 号案作出判决,是在 2014 年的 5 月 13 日。彼时 GDPR 尚未诞生,法院手里握的是第 95/46/EC 号指令,以及《基本权利宪章》的第 7、第 8 两条。
起点在 2010 年的 3 月:一位名叫马里奥·科斯特哈·冈萨雷斯的西班牙人递了申诉。用他的名字去搜,跳出来的是《先锋报》的两个页面,日期分别为 1998 年 1 月 19 日与同年 3 月 9 日,内容是一则拍卖不动产、用以抵偿社会保险欠款的公告。那笔债务,多年前便已了结。同年 7 月 30 日,西班牙的 AEPD 作出决定:告报社的部分不予支持,告搜索引擎的部分予以支持。
差别在第 80 段里说明白了:搜索引擎把关于一个人的信息整理成一份谁都能取用的总览,一份画像便由此拼得起来。1998 年报社所做的,不过是一纸部令要它做的事;十二年过去,搜索引擎做的却是另一码事。
第 93 段:给做档案的人看的那一段
起初既合法又准确的处理,日久之后也可能与法律不再相容——只要那些数据对于当初收集它们的目的已无必要:把流逝的时间计入之后,它们会显得不够充分、不再切题,或者过了头。法院在第 98 段专门点出:那次刊登,距判决已有十六年。
对一套打算无限期保存的系统来说,这一段比任何罚款都重。会过期的不是记录的真伪,而是它还切不切题,而这个量,没有哪种算法称得出来。法院另外说了两件事:申请人不必举证损害;天平「一般而言」偏向个人,只有当此人在公共生活里的位置让公众利益压过来时,结论才反过来。
把问题框住的三个数
头一个是期限。它不写在第 17 条里,而在第 12(3) 条:不得无故拖延,且无论如何要在一个月之内答复;请求确实复杂的,可以再加两个月。合起来,封顶三个月。
第二个是代价。对数据主体权利的侵害,落在第 83(5) 条的高档:上限 2000 万欧元;违规者若为企业,则以其上一财政年度全球年营业额的百分之四为限,二者取高。
第三个是实务。EDPB 在 2026 年 2 月出过一份关于删除权的执法综述,样本是 764 家控制者。它记下两种做法:拿匿名化顶替删除;把备份默认排在删除范围之外,还不说明缘由。而加密擦除,在这份综述里一次也没出现过——既未被认可,也未被否定。
几条走惯了的绕路,以及它们为何没能收尾
「链上只放哈希」
EDPB 在《指南 02/2025》里回得很直接:哈希本身也算个人数据,摆在它旁边的任何标识符同样如此。理由是算术上的。单向函数挡住的是从任意输入往回推,却挡不住在一个已知集合里逐个去试;而全世界的电子信箱地址,量级约在五十亿。欧洲议会那份研究引过爱德华·费尔滕的话:跑完这样一轮,机器花的时间比冲一杯咖啡还少。
「我们的网络是私有的」
把参与者的圈子收窄,解决的是谁能看见,而不是能否撤下。一条撤不下来的记录,看客是一万还是十位,都还在原地。随之还冒出另一个问题:谁算控制者。依 CNIL 的思路,凡有写入权限的参与者都算;若干方怀着同一目的却事先没把责任分清,就有依第 26 条被认定为共同控制者的风险。
「我们分叉出去,把它清掉」
分叉在技术上做得到,但要网络点头——于是一个人的权利,吊在一群与他毫无义务关系的独立参与者的善意上。一个月装不下它,规模也撑不起来:删除请求是日复一日的事,分叉却是备着救急的手段。更何况,它把当初选这条链的理由一并毁掉:一段可以应人之请改写的历史,拿不出去当证据。
加密擦除:停在 purge 这一层,够不着 destroy
这套手法看着漂亮:数据打一开始就是密文,所谓「删除」删的是密钥而非数据本身。权威出处是 NIST 的 SP 800-88r2,成文于 2025 年 9 月。至今仍被多数文章援引的 2014 年 r1 版,撤销于同年的 9 月 26 日。
关键在分级。标准里另有 destroy 一层,介质到那里会被碎成屑;加密擦除够不到,只停在 purge。密文在物理层面依旧躺着。
用得上它的条件,以及它自认的短处
条件排得很紧:算法强度不得低于 128 位,此处引的是 ISO/IEC 27040;随机数发生器的熵,不得小于密钥的长度;ECB 模式禁用。数据必须一次也没有以明文落到介质上。密钥的每一份副本都要销毁,层级更低的那些也算在内,还包括曾展开后残留在内存里、以及加密引擎寄存器里的那些。
短处是标准自己列的。一旦算法被找出缺陷,或者量子计算把恢复密钥变成可行,这套方法就可能不再算是可接受的净化手段。于是有了「先收割、后解密」:在密钥被销毁之前抄走的一份密文,可以一直等下去。凡是密钥曾经备份过、或托管在别处的场合,都不该指望它。而且做完之后没法复核:剩下的那团密文,找不到任何东西与之比对。现行版本还补了一句让人清醒的话——它管不管用,与文档写得如何无关。
法律那一侧,比工程这一侧浑得多。EDPB 的立场是:加密之后的个人数据,仍旧是个人数据;它还补上对无限期保存最要命的一句——只要链一直留着,哪怕实现得挑不出毛病的现代加密,时间终究会把它攻下来。监管者明说能让一条记录脱离管辖的构造,只有一种:完美隐藏的承诺(perfectly hiding commitment)。把 witness 连同原值一并销毁之后,链上剩的那点痕迹,派不上任何用场。
一家做永恒记忆的服务,该从中读出什么
从 2018 到 2026,两种立场之间隔着的,是「我们明白你们办不到」与「办不到,是你们当初自己挑的」这两句话的距离。CNIL 当年承认技术上办不到,给出一条绕行的路,同时老实交代:严格讲,这些路子都不是删除。EDPB 那份指南的最终版在 2026 年 7 月 7 日通过,口气硬得多——办不到不能拿来为不合规开脱,因为按第 25(1) 条,挑选处理手段的那一刻,数据保护就该被纳进去了。
CODE Eternal 挑的是拿得出证据的答案,而不是好听的答案。送进永久存储的只有密文:AES-256-GCM,上传之前就加好,密钥一份在用户手里,一份在受管的密钥库中。收到删除请求,我们不会假装能把记录从 Arweave 里取走——销毁的是密钥;链上留下的,是一串谁都读不出的字符,我们自己也读不出。
另有四处妥协,一处也没合上。密文会永远留着。用户自己留存的密钥副本,是我们看不见的地方。加密擦除到底奏效没有,无从核实。而这套架构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,至今没有哪家监管机构的指引给过说法。这比人们愿意写进广告的要少,却正好等于被追问时能摆出来的那些。
原始出处
全文读完约需八十分钟:谷歌诉 CNIL 之后这项权利的地域边界、各法域之间的逐条对照、六种绕行方案的完整讨论,还有一份「绝不放进不可篡改存储」的清单。